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办法第三十二条已废止违反本办法规定,收购无合法来源证明的木材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提交有关证明,逾期无法提交的,没收所收购的木材,可以并处实物价值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