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源
党内法规法规部门文件关于
中文English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办法

第二十八条

已废止

在林区经营、加工木材必须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批准,领取木材经营加工许可证,并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领营业执照。

经营、加工木材的单位和个人,不得收购无合法来源证明的木材。

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

第二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九条

本站文本分别转载自共产党员网党内法规库、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以及国家税务总局政策法规库、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规章库、生态环境部规章库、教育部规章库、文化和旅游部部门规章、国家广播电视总局规章库、应急管理部规章库、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规章库。党内法规与国家法律是两套规范体系,本站分库检索、不合并结果; 部门规章与规范性文件在法律和行政法规之下,也单独成库。

电子文本与法律规定的标准文本不一致的,请以标准文本为准。本站内容仅供查阅参考,不构成法律意见,具体问题请咨询执业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