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办法第二十八条已废止在林区经营、加工木材必须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批准,领取木材经营加工许可证,并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领营业执照。经营、加工木材的单位和个人,不得收购无合法来源证明的木材。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