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非公有制企业工会条例第十八条有效企业设立的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应当由劳动者代表、工会代表和企业行政代表组成。调解委员会主任由工会代表担任。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1年5月1日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