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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内法规法规部门文件关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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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非公有制企业工会条例

第十八条

有效

企业设立的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应当由劳动者代表、工会代表和企业行政代表组成。调解委员会主任由工会代表担任。

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1年5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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