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计量监督管理条例/第二章 计量单位和计量器具第八条已修改新安装或改装的计量器具必须依法经计量检定合格,方可使用。从事贸易结算计量器具安装或改装业务的单位或个人,必须经县(市、区)以上质量技术监督行政主管部门资格审查合格。具体审查办法由自治区质量技术监督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七条回到全文第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