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计量监督管理条例/第二章 计量单位和计量器具第六条已修改制造、修理计量器具的单位或个人,应当具备相应的生产、技术条件,并依法取得《制造计量器具许可证》或《修理计量器具许可证》,方可办理营业执照。禁止伪造、冒用《制造计量器具许可证》、《修理计量器具许可证》。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五条回到全文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