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已修改

制造、修理计量器具的单位或个人,应当具备相应的生产、技术条件,并依法取得《制造计量器具许可证》或《修理计量器具许可证》,方可办理营业执照。

禁止伪造、冒用《制造计量器具许可证》、《修理计量器具许可证》。

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