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计量监督管理条例/第五章 计量监督第二十五条已修改质量技术监督行政主管部门接到制造、修理计量器具许可证和计量认证申请,应在1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对决定受理申请的,应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考核。考核合格的,颁发许可证;不合格的,书面告知申请人。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