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一条

已修改

违反《土地管理法》及其《实施条例》和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按照《土地管理法》和《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处罚。其中,应当给予罚款处罚的,具体罚款数额如下:

(一)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的,罚款额为非法所得的10%以上50%以下;

(二)占用耕地建窑、建坟或者擅自在耕地上建房、挖沙、采石、采矿、取土等,破坏种植条件的,或者因开发土地造成土地荒漠化、盐渍化的,罚款额为耕地开垦费的1倍以上2倍以下;

(三)拒不履行土地复垦义务的,罚款额为土地复垦费的1倍以上2倍以下;

(四)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罚款额为非法占用土地每平方米5元以上30元以下;

(五)未经批准开垦土地或者在禁止开垦的土地上进行开垦的,罚款额为非法开垦土地每平方米3元以下。

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7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