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七条

已修改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履行下列监督检查职权:

(一)监督检查土地法律、法规、政策的执行情况;

(二)受理对土地违法行为的检举和控告;

(三)制止土地违法行为,处理土地违法案件;

(四)对应由司法机关及其他有关部门查处的涉及土地问题的案件协助进行调查处理;

(五)监督检查下级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履行土地管理职责的情况;

(六)向本级人民政府、上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或其他有关部门提出监督检查建议;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权。

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7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