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四条

已修改

在兵团系统内建设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应当在国家批准的兵团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规模范围内,依照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按下列规定审批:

(一)占用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20公顷以下、其它土地50公顷以下的,由兵团批准;

(二)占用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20公顷以上、其它土地50公顷以上的,由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

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7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