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第五章 建设用地第三十二条已修改具体建设项目需要占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建设用地范围内的国有建设用地的,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拟定供地方案,报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其中,由国务院和自治区人民政府审批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的用地,报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7月28日第三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