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第二章 土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第十二条已修改依照《土地管理法》及其《实施条例》有关规定应当收回用地者的土地使用权的,由原办理土地登记的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注销土地登记,收回土地证书。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7月28日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