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保护老年人合法权益条例/第三章 老年人合法权益的保护第十九条已废止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赡养人和扶养人或其赡养人和扶养人确无赡养、扶养能力的老年 人,城市的,由当地人民政府救济;农村的,由农村集 体经济组织负担吃、穿、住、医、葬的五保供养,乡( 镇)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实施。农村的老年人不承担义务工和积累工。对男性年满 六十五岁、女性年满六十周岁的老年人,村集体经济组 织和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免除其乡统筹和村提留。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