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保护老年人合法权益条例/第二章 老年人的基本权益和义务第十四条已废止老年人的婚姻受法律保护。老年人有结婚、离婚包括丧偶或离婚后再婚、复婚的自由,子女以 及其他任何人不得干涉或歧视。成年子女不得因其赡养 的老人再婚而拒绝履行赡养扶助的义务,也不得妨害老 年人再婚后的财产处置和家庭生活。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