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公证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二条已废止本条例所称公证,是指公证机构依法证明当事人的法律行为和有法律意义的事件、文书的真实性、合法性的活动。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1999年1月1日第一条回到全文第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