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司法工作条例/第四章 法律责任第二十七条已废止司法机关放任、包庇其执法违法的工作人员的,人大常委会可以根据情节轻重,责成有关机关追究其直接责任人员和主要负责人的行政、法律责任。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