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一条

已废止

房地产管理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在依法办理房地产开发经营活 动中的有关审 批、登记、发证手续时,应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期限办理。逾期不作答复的, 视为许可;对无正当理由而不予办理或逾期不作答复的,房地产权利人有权依法提出申诉。

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