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八条

已废止

下列房地产,不得出租:

(一)未依法取得房地产权属证书的;

(二)产权有争议的;

(三)不可分割的共有房地产,未经其他共有人同意的;

(四)属违法建筑的;

(五)不符合安全标准的;

(六)已抵押,未经抵押权人书面同意的;

(七)司法机关、行政机关依法裁定、决定查封或者以其他形式加以限制的;

(八)依法不得出租的其他房地产。

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