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八条

已废止

收取农用水费和电费必须执行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不得 擅自提高标准,不 得随水费、电费加收其他费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水利、电力部门应加强收费管理,定期 公布农村水价、电价标准,接受农牧民监督。

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