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五条

已修改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处罚通知之日起15日内向作出处罚决定机关的同级人民政府或上一级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复议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逾期不申请复议,不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