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条

已废止

行政性收费是国家行政机关、司法机关和法律、法规、行政规章授权的机构,依据国家法律、法规行使其管理职能,向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收取的费用。

事业性收费是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从事非营利性社会服务活动的组织,向公民、法人和其 他组织提供特定服务,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依照法定程序批准收取的费用。

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1995年8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