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九条

已修改

居民委员会向居民会议负责并报告工作。

居民会议由居民委员会召集和主持,每年至少举行一次,可以采取分组或分片区的形式召开 。有1/5以上的18周岁以上居民或者1/5以上的户或者1/3以上的居民小组提议,也应当召集居民会议。

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1992年12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