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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补充规定
第二条
有效
少数民族公民的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二十周岁,女不得早于十八周岁。
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
第一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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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