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六条

已废止

拒绝、阻碍殡葬管理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或者侮辱、殴打管理工作人员的,由公安机关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予以处罚;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地方法规 · 乌鲁木齐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