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有效

政务信息采取以下方式公开:

(一)政府网站;

(二)政府专刊;

(三)政务通报会、新闻发布会;

(四)政务信息公开栏、电子屏幕、触摸屏;

(五)报刊、广播、电视等新闻媒体;

(六)其他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

地方法规 · 乌鲁木齐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