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鲁木齐市投资环境保障条例/第二章 政务信息公开第九条有效政务信息采取以下方式公开:(一)政府网站;(二)政府专刊;(三)政务通报会、新闻发布会;(四)政务信息公开栏、电子屏幕、触摸屏;(五)报刊、广播、电视等新闻媒体;(六)其他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地方法规 · 乌鲁木齐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八条回到全文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