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鲁木齐市投资环境保障条例/第三章 行政执法保障/第四节 行政收费第三十九条有效实施行政事业性收费,应当遵守以下规定:(一)按照规定的项目、范围、期限和标准收费;(二)使用自治区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三)出示收费依据,填写《收费登记卡》。 违反前款规定收费的,企业有权拒绝缴纳。《收费登记卡》由市价格行政管理部门统一印制,免费发送企业。地方法规 · 乌鲁木齐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八条回到全文第四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