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四条

有效

对依法实行书面审查的企业年检、年度复核和年度审验事项实行联合审验。

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确定联合审验的主办部门,由主办部门组织联合审验工作。

地方法规 · 乌鲁木齐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