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鲁木齐市投资环境保障条例/第三章 行政执法保障/第二节 审批办证第二十四条有效对依法实行书面审查的企业年检、年度复核和年度审验事项实行联合审验。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确定联合审验的主办部门,由主办部门组织联合审验工作。地方法规 · 乌鲁木齐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