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鲁木齐市城市绿化管理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五条已废止违反本条例规定,损坏城市绿化及绿化设施的,由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城市绿化或绿化设施补偿标准三至五倍的罚款。地方法规 · 乌鲁木齐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四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