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鲁木齐市城市绿化管理条例/第二章 规划和建设第十一条已废止城市绿地系统规划确定的绿化用地指标,不得低于城市用地总面积的百分之三十五。地方法规 · 乌鲁木齐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