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鲁木齐河河道管理条例/第三章 河道管理第九条已废止修建通过或跨越河道的各类地面和地下工程,建设单位在立项前须征得河道主管机关同意后,方可按照基本建设程序办理审批手续。建设项目批准后,建设单位应将施工安排书面告知河道主管机关,并严格按照批准的建设方案进行施工。工程峻工后,经河道主管机关依据国家防洪标准验收合格后,方可使用,并服从河道主管机关的防洪安全管理。地方法规 · 乌鲁木齐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八条回到全文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