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有效

城市公共供水依法实行特许经营制度,从事城市公共供水经营的企业应当取得市水务行政主管部门授予的特许经营权。

从事自建设施供水经营的企业应当经市水务行政土管部门批准,并取得城市供水企业经营许可证。

地方法规 · 乌鲁木齐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