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鲁木齐市城市供水用水条例/第二章 供水设施建设第十条有效城市供水工程建设,应当由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施工单位承担,并符合国家相关技术标准和规范。地方法规 · 乌鲁木齐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