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有效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工作部门应为开发区的发展创造良好的投资与经营环境。开发区应支持各区(县)的经济发展, 配合市政府各工作部门的工作。

地方法规 · 乌鲁木齐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