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标准化条例/第二章 标准的制定第八条有效地方标准、团体标准、企业标准以及地方标准化指导性技术文件的技术要求不得低于强制性标准的相关技术要求。禁止利用标准以及地方标准化指导性技术文件,实施妨碍商品、服务自由流通等排除、限制市场竞争的行为。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0月1日第七条回到全文第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