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三条

有效

本条例所称的技术归口单位,是指由市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在一定专业领域内组建的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未组建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的,是指该领域的市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委托的具备相应能力的专业技术机构。

本条例所称的地方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是指由市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组建,在一定专业领域内,从事标准起草和技术审查等标准化工作的非法人技术组织。

本条例所称的地方标准化指导性技术文件,是指为仍处于技术发展过程中的标准化工作提供指南,供科研、设计、生产、使用和管理等人员参考使用的文件。

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