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标准化条例/第三章 标准的实施第二十条有效市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对其提出立项申请并组织起草的地方标准,应当采取配套措施,推进地方标准的实施,加强地方标准的宣传,发挥地方标准在宏观调控、市场监管、生态环境保护、社会治理、公共服务等领域的促进作用。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0月1日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