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十三条

有效

公司减少注册资本的,应当编制资产负债表以及财产清单。

公司应当自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十日内书面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担保。

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9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