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股份合作公司条例/第五章 股东和股东大会第五十三条有效股东大会由董事会负责召集,董事长主持会议。但是,本条例或者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召开股东大会,应当于会议召开十日前将会议审议的事项通知股东和集体资产管理委员会,以公告的形式公示,并将召开股东大会的事项报告所在地街道股份合作公司监督管理机构。股东大会临时会不得对通知中未列明的事项作出决议。召开股东大会,应当邀请街道股份合作公司监督管理机构代表列席。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9月4日第五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五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