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有效市人民政府股份合作公司监督管理部门履行下列职责:
(一)统筹协调全市公司工作,指导各区股份合作公司监督管理部门和街道股份合作公司监督管理机构的工作;
(二)制定规范和促进公司发展政策;
(三)制定公司集体资产管理委员会、股东大会或者股东代表大会、董事会、监事会产生和工作指导规则;
(四)制定和完善公司资产登记、资产交易、财务会计和证照等监督管理制度和措施;
(五)制定公司章程示范文本;
(六)根据国家政策制定公司改革方案并组织试点工作;
(七)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职责。
区人民政府股份合作公司监督管理部门履行下列职责:
(一)制定全区公司发展规划和监管措施并组织实施;
(二)指导、协调、扶持公司发展;
(三)指导、监督公司集体资产管理委员会、股东代表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的换届选举工作,协调、指导公司董事长述职考核等监督管理工作,指导、监督公司管理人员薪酬和补贴发放;
(四)统筹、建设公司资产登记、资产交易、财务会计和证照等监督管理平台,落实监管措施,规范重大事项决策,负责平台运行和信息管理;
(五)查处公司以及相关责任人员违反本条例的行为;
(六)区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职责。
街道股份合作公司监督管理机构在区股份合作公司监督管理部门的指导下开展相关工作。
市、区其他相关管理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做好公司监督管理工作。
市、区相关部门应当通过市、区电子政务信息平台将公司的管理信息推送给其他相关管理部门,实现公司监管信息互联互通和共享。
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9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