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八条
有效公司实行股东大会制。
公司的权力机构为股东大会。
股东大会由集体股代表、合作股股东和募集股股东组成。
股东人数在二百人以上的公司,可以根据公司实际情况,依据章程规定实行股东代表大会制。股东代表大会由集体股代表、合作股股东代表和募集股股东代表组成,其职能和运作依照本条例有关股东大会的规定执行。股东代表任期由公司章程规定,与公司董事、监事、集体资产管理委员会成员任期一致。
股东代表应当年满十八周岁,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产生的具体办法由公司章程规定。
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9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