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股份合作公司条例/第四章 集体资产管理委员会第四十条有效集体资产管理委员会成员应当为单数,不得少于三人,其成员的每届任期与董事的任期一致。具体组成由公司章程规定。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9月4日第三十九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