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股份合作公司条例/第二章 设立第十八条有效公司注册资本为在登记机关登记的股本总额。公司注册资本不得少于人民币二百万元。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后的最低限额,不得低于前款规定的最低注册资本额。注册资本应当注明集体所有的土地折股的份额,公司拥有的集体所有的土地不能直接用以抵偿公司债务。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9月4日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