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有效

公司注册资本为在登记机关登记的股本总额。

公司注册资本不得少于人民币二百万元。

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后的最低限额,不得低于前款规定的最低注册资本额。

注册资本应当注明集体所有的土地折股的份额,公司拥有的集体所有的土地不能直接用以抵偿公司债务。

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9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