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有效

新建、改建、扩建海岸工程或者海洋工程建设项目,建设项目单位应当对可能影响海龟生存水域、场所和条件的情况进行科学调查和评估,将调查和评估结果纳入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地方法规 · 三沙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8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