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沙市西沙群岛海龟保护规定第二十三条有效违反本规定第十六条的规定,捕捉、杀害海龟、采挖海龟卵的,由综合执法行政主管部门没收猎获物、猎捕工具和违法所得,吊销许可证,并处猎获物价值二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没有猎获物的,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地方法规 · 三沙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8月20日第二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