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有效

禁止捕捉、杀害海龟、采挖海龟卵。因科学研究、资源调查、教学、展览、捐赠等特殊情况必须捕捉海龟、采挖海龟卵的,应当按照国家和本省的相关规定申请批准。

地方法规 · 三沙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8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