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宁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第二章 文明行为基本规范第八条有效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公序良俗和文明行为规范,做到爱国敬业、明礼崇德、团结友善、勤俭自强、包容诚信、务实创新。地方法规 · 西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0月1日第七条回到全文第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