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宁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第二章 文明行为基本规范第四十条有效对社会反响强烈、群众反映集中的不文明行为,有关部门应当重点监管。对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不文明行为,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未成年人个人信息、个人隐私及其它不应曝光的情形外,相关行政执法部门可以向其所在单位、居住社区通报,由公共媒体依法曝光。鼓励、支持公众依法对不文明行为进行监督。地方法规 · 西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0月1日第三十九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