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宁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第二章 文明行为基本规范第十四条有效文明上网,遵守下列规定:(一)不得转载、编造、散布虚假信息;(二)不得传播低俗淫秽信息;(三)不得在网上通过发帖、评论等方式攻击、谩骂他人;(四)不得在网上从事其他违背公序良俗、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活动。网吧经营者应当执行实名制规定,不得接纳未成年人上网。地方法规 · 西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0月1日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