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防洪条例/第二章 防洪规划的编制与实施第九条有效山洪多发的宁海、奉化、余姚等区县(市)以及其他存在山体滑坡、崩塌和泥石流隐患的区县(市)的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地质矿产管理部门、水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对山体滑坡、崩塌和泥石流隐患进行全面调查,划定重点防治区,采取防治措施。城市、村镇和其他居民点以及开发区、工厂、矿山、电信设施、铁路和公路干线的布局,应当避开山洪威胁;已经建在受山洪威胁的地方的,应当采取兴修防洪工程设施、控制建设等防御措施。地方法规 · 宁波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8月20日第八条回到全文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