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三条

有效

市和区县(市)两级财政每年应当安排一定经费,用于下列防汛工作:

(一)洪水风险图的编制、水文测报、防汛通信设施等防汛非工程设施的建设和运行;

(二)储备防汛物资;

(三)其他防汛工作。

地方法规 · 宁波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8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