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防洪条例/第五章 保障措施第三十三条有效市和区县(市)两级财政每年应当安排一定经费,用于下列防汛工作:(一)洪水风险图的编制、水文测报、防汛通信设施等防汛非工程设施的建设和运行;(二)储备防汛物资;(三)其他防汛工作。地方法规 · 宁波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8月20日第三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