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二条

有效

市和区县(市)人民政府设立防汛指挥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防汛抗洪工作,其办事机构设在本级应急管理部门。

市和区县(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需要设立城区防汛办事机构。

地方法规 · 宁波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8月20日